水質檢測是確保水質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為保證生活飲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們健康,《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了水質各項指標達到法定量的限值,羅列了106項水質檢測標準,其中42項為常規水質檢測指標,64項為非常規水質檢測指標。
常規水質檢測標準是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指標,檢出率高,為各地水質監測的必檢項目,包括4個微生物指標(總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耐熱大腸菌群、菌落總數)、15個毒理學指標(砷、鎘、鉻、鉛、汞等)、17個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總硬度、揮發酚類、鐵、錳、銅、鋅等)、4個消毒劑指標(氯氣及游離氯制劑、臭氧、一氯氨、二氧化氯)和2個放射性指標(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
非常規水質檢測標準是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實施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指標,包括2個微生物指標、59個毒理學指標和3個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各地根據本地區的水質情況,將超標風險大的非常規指標納入常規水質監測項目,并確定監測頻次。
衛生部門在分析水中污染物時,主要的檢測項目是一些常規指標。有時還包括部分非常規指標,非常規指標的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一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其中,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按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確定水質檢測項目和頻率,對于當地存在高風險的有害物質每月至少檢測一次。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但是,國家尚無強制規定要求相關單位公布水質檢測結果。
此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還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規范供水單位衛生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供水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附件:《水質安全106項檢測指標與檢測儀器》
附件:《水質安全106項檢測指標與檢測儀器》